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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部肝胆肠外科研究中心
卫生部纳米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
中南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研究院
仪器设备、实验器材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为加强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
一、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,必须赔偿。
1、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。
2、未经允许擅自动、用、拆仪器设备。
3、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。
4、工作失职,指导教师错误,保管人员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划。
二、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、器材损失,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酌情减轻赔偿或不赔偿:
1、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,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。
2、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数久,接近损坏程度,在正常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。
3、经批准,试用新仪器设备或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采取预防措施按章操作仍未避免的损坏。
4、由于仪器设备质量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。
5、事故发生后,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态度较好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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